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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(草案)》解读
2020-11-05
2020年10月21日,全国人大法工委公开就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(草案)》(以下简称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)征求意见。
对于信息经济或数据经济而言,数据(个人信息)的流通、使用实际上是一种新的经济要素配置,这种数据要素的配置利用将会极大地影响到资源配置的效率。例如,通过定向广告推送以促进精准营销,改进服务并挖掘新的消费增长点,训练算法以推动诸如面部识别、自动驾驶等人工智能的发展,这些都依赖于大量数据的流通和利用。但近年来,立法逐渐形成的知情同意框架以及附随的“必要性原则”及“目的一致性”原则,过于严苛地束缚了数据的流通和利用,抑制了数据资源的有效配置及数据生产力,这看似对数据经济发展和技术创新构成了制度性约束,实则不然。
从规则层面看,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和《网络安全法》、《民法典》等基础性法律所构筑的知情同意原则,要求网络运营者收集、使用个人信息时,必须事先征得被收集者同意。由此,个人在使用App购物、缴费等信息服务之前,会首先看到App弹出的“知情-同意”框架,而这一改变对于个人来说,并不仅仅是点一下“确认”;对于企业来说,也不仅仅是为App增加一个功能;对国家来说,更不仅仅是增加了一部“必要性原则”上的法律。从更深的层次解读,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的出台对信息经济具有促进、激励的作用。
影响一:个人通过权益获得隐私保障
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旨在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,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,保障个人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,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,个人一旦发现有App违法违规收集自己信息,即可通过诉讼等途径维权,合理合法获得经济赔偿。
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通过对个人的经济利益刺激和App开发企业的主体自觉进行“双轮驱动”,调动个人信息主体的积极性,使个人更充分地参与到个人信息保护的全流程,这相应地也会促进数据企业规范信息采集、流通和利用行为。
影响二:企业通过合规赢得用户营收
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的出台看似跟企业的经济收益是对立的,给企业做了各种各样的限制,企业有义务去完成合规检测,否则将会受到国家监管机构的处罚。这种看法显然有失偏颇,从长远发展而看,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的制定将对数字经济产业的健康发展带来充分利好:企业通过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,树立企业的品牌形象,给企业带来更多的优质用户,增加企业的营业收入。
为了帮助企业通过个人信息合规检测,实现企业的经济收入跃升,梆梆安全的相关产品及服务给企业带来保障红利。近些年,梆梆安全持续对App的个人隐私数据治理进行研究,在移动安全整体解决方案中,已经形成了端到端闭环的解决方案,从移动App安全、数据保护、隐私合规等多方面为客户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,覆盖App的设计、开发、检测、发布、运营等环节,真正为客户提供App全生命周期安全解决方案,协助企业、监管机构解决App安全及合规问题。
影响三:国家平衡利益促进数据经济
欧盟于2018年通过的《通用数据保护条例》(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,简称GDPR),被称为“史上最严格的隐私保护制度”,美国的《加利福尼亚消费者隐私法》(California Consumer Privacy Act,CCPA)虽然是地方性立法,但其影响力不容小觑。这一方面是因为CCPA的适用范围具有扩张性,任何为加州公民提供服务的企业若达到一定的营业额或数据处理量,都须适用CCPA,因此CCPA的适用范围可能溢出加州范围;另一方面,CCPA也是美国联邦层面统一立法的重要参照。
而中国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不仅从人格保护的角度展现了大国风范和担当,同时也是促进数据治理和数据经济的一种新思维。这部法律旨在平衡“两个利益”:一是促进基于数据的创新应用,在这方面,我国已经走到了世界前列,中央文件也明确把数据上升为确定生产要素;二是个人利益保护,关注数字经济高速发展伴生的“负面阴霾”,包括数据泄露、滥用、自动化决策对个人基本权益的负面影响。
综上,不论是从个人层面获得经济补偿,还是从企业层面取得经济收益,甚或从国家层面助推数据经济,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的出台对于我国信息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是不言而喻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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